证券代码:003016
证券简称:欣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为保障中小投资者权益,提升其对公司股东大会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所有议案均实施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 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3.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修改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2025年7月18日(星期五)下午16:00;
(2)网络投票:2025年7月1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9:15-15:00。
3. 会议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392号3楼会议室。
4. 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孙柏豪先生
7.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股东出席情况
1. 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8人,代表股份291,061,4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144%。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89,767,880股,占比68.9068%;网络投票的股东82人,代表股份1,293,600股,占比0.3076%。
2.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83人,代表股份3,026,9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8%。
其中,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733,360股,占比0.4122%;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2人,代表股份1,293,600股,占比0.3076%。
3. 其他出席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4. 律师见证: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高媛、祝悦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回购股份用途并注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866,38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330%;反对191,600股,占比0.0658%;弃权3,500股,占比0.00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31,860股,占比93.5546%;反对191,600股,占比6.3298%;弃权3,500股,占比0.11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 审议通过《关于减少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90,866,380股,占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9.9330%;反对191,600股,占比0.0658%;弃权3,500股,占比0.00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831,860股,占比93.5546%;反对191,600股,占比6.3298%;弃权3,500股,占比0.115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律师见证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议案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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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3016
证券简称:欣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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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情况,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司拟对2022年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800.00万股股份进行注销。本次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800.00万股,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800.00万元。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债权申报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公司债权人可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向公司提出清偿债务或要求提供相应担保的书面请求。
二、债权申报方式
1. 申报时间:2025年7月19日至2025年9月1日,工作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7:30。
2. 联系方式:
联系人:朱晓峰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岐山路392号
联系电话:0592-3107822
传真:0592-3130335
电子邮箱:(未提供)
3. 申报材料要求:
债权人需携带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债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三、其他注意事项
1. 债权人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2. 以传真或邮件方式申报的,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四、债务清偿安排
公司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请求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仍需由公司按照原约定继续履行。
特此公告。
责编:戴露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