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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诉讼进展

证券代码:002652

证券简称:扬子新材

公告编号:2025-0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撤诉。

2. 上市公司所处当事人地位:原告。

3. 涉案金额:人民币18,580,070.93元。

4.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事项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苏05民初915号)。根据裁定书,就原告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卫林、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德峰国际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法院裁定准许公司撤回起诉。现将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

被告胡卫林在2018至2020年间担任公司总经理期间,通过被告苏州汇丰圆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合计363,311,398.12元。之后,被告陆续进行了还款,并以持有的原告500万股股份作为质押提供担保。由于部分资金尚未清偿,公司于2024年7月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

1. 被告立即偿还资金占用款本息合计18,580,070.93元,并支付自2023年12月1日起按未付金额年利率5.66%计算的违约金,直至实际给付之日;

2. 原告对被告胡卫林质押的500万股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

3.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二、诉讼裁定情况

为妥善解决本次诉讼,确保资金占用问题得到快速有效的处理,公司于2025年8月29日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案号:(2024)苏05民初915号),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扬子江新型材料(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280元,减半收取66,640元,由公司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其他诉讼及仲裁情况详见公司定期报告。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撤诉的结果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亦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平台披露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4)苏05民初915号。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责编:戴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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