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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冠铜箔集团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1217

证券简称:铜冠铜箔

公告编号:2025-04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和方式:

(1)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9月3日(星期三)14:30;

(2)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9月3日(星期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该日的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9月3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2. 会议地点:安徽省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溪大道189号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甘国庆先生。

5.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6. 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总数: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88人,代表股份602,228,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9077%。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60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378%;网络投票的股东687人,代表股份2,228,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8%。

(2) 中小股东出席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687人,代表股份2,228,6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8%。其中,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87人。

(3)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602,089,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69%;反对101,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69%;弃权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89,62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633%;反对101,4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40%;弃权3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27%。

该议案已获得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方娟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内容及表决方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3日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关于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25) 承义法字第00201号

致:安徽铜冠铜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所接受公司委托,指派束晓俊、方娟律师就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会议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已于2025年8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已办理了身份验证和授权委托手续,具有合法有效的股权证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也参加了会议。所有参会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议案表决程序与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过程公开透明,计票结果及时公布。提交会议审议的议案已获得有效表决通过,其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提案内容及表决方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束晓俊 方娟

二〇二五年九月三日

责编:戴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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