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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时 "鹿山转债" 停止转股暨转股价格调整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8

债券代码:113668

债券简称:鹿山转债

因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前一交易日(2025年8月1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鹿山转债”将停止转股,相关停复牌安排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的基本情况

(一)公司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时股权登记日享有利润分配权的股份总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4.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0股。具体金额将根据实施时的总股本确定。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之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每股分配比例保持不变,相应调整总额。

(二)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三)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鹿山转债”当期转股价格将根据《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权益分派期间停止转股的安排

(一)2025年8月4日,公司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媒体披露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和“鹿山转债”转股价格调整公告。

(二)自2025年8月1日至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鹿山转债”将停止转股。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恢复转股,可转债持有人可在2025年7月31日(含该日)前进行转股以享受权益分派。

三、其他

投资者如需了解“鹿山转债”的相关内容,可查阅公司于2023年3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2107339

联系邮箱:ir@cnlushan.com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9日

---

证券代码:603051

证券简称:鹿山新材

公告编号:2025-047

债券代码:113668

债券简称:鹿山转债

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离职,且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根据本激励计划及相关规定,公司决定回购注销上述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361,200股。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25年1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全部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二)2025年6月11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

(三)2025年6月12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通知债权人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日,公示期已满45天,期间未收到债权人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申报。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回购原因及依据:

1. 激励对象离职: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资格,需回购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12,000股。

2. 业绩考核不达标: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业绩目标未达成,不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349,200股由公司回购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共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361,200股。

(二)相关人员及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涉及激励对象47人,合计回购注销361,200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剩余0股。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完成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号码:B886629403)的相关申请,预计本次回购的限制性股票将于2025年7月31日完成注销。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

单位:股

注:以上变动前的股本信息参照2025年7月27日股本结构。由于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间,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将以具体办理时登记的为准。

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回购注销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回购注销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如因本次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原因、对象、股份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均符合相关规定。公司已就本次回购注销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注册资本减少事项完成相应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

特此公告。

广州鹿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29日

责编:戴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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