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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082号)批准,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072.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4.66元。本次融资总额达到人民币59,695.52万元。

扣除各项发行费用6,850.53万元后,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2,844.99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25年7月18日全部到位,并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确认。

公司已按照招股说明书披露的资金用途,将募集资金转入指定的专项账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及专户管理情况

为确保募集资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依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章程中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已在以下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高新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自贸试验区分行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文西支行

公司与上述银行及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严格规范。

三、募集资金使用规定

根据协议,募集资金将用于以下项目:

- 电网故障分析和配电网智能化设备生产项目
- 新能源汽车智能充电桩生产项目
- 分布式发电源网荷储系统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补充流动资金

同时,超募资金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

任何单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若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达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相关银行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协议的主要条款

1. 资金用途限制:上述专用账户仅用于指定项目的资金周转,不得挪作他用。
2. 法律合规要求:各方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3. 监督机制:保荐机构有权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并可通过现场检查或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利。
4. 资料查询:保荐代表人可随时到开户银行查阅账户资料,银行应提供必要的协助。
5. 对账要求:银行需每月向公司提供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6. 通知义务:当发生大额资金支取时,银行需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7. 协议终止条件:若银行连续三次未按约定提供对账信息或拒不配合调查,公司有权终止协议并注销账户。

五、其他事项

本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募集资金全部使用完毕且保荐督导期结束。

特此公告。

山东山大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7月28日

责编:戴露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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