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1
证券简称:冰轮环境
公告编号:2025-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5年10月31日在烟台市芝罘区冰轮路1号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并于2025年10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www.cninfo.com.cn网站发布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董事长李增群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96人,代表股份436,285,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521%。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的股东为296人,代表股份436,285,55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521%。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出席了会议,包括董事长李增群先生,董事、总裁赵宝国先生,董事、常务副总裁舒建国先生,监事会主席王强先生,监事齐宝荣先生,副总裁、财务负责人吴利利女士,董事会秘书孙秀欣先生,以及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李春颖、王欣欣。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表决。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8,351,509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973%;反对5,058,593股,占1.1595%;弃权22,875,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5.243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194,257股,占58.9979%;反对5,058,593股,占7.4251%;弃权22,875,4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33.5770%。
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8,351,379股,占93.5973%;反对27,910,073股,占6.3972%;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0.0055%。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194,127股,占58.9977%;反对27,910,073股,占40.9669%;弃权2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0.0354%。
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8,353,509股,占93.5978%;反对27,909,943股,占6.3972%;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0.005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196,257股,占59.0008%;反对27,909,943股,占40.9667%;弃权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0.0324%。
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8,340,379股,占93.5948%;反对27,869,773股,占6.3880%;弃权7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0.01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182,954股,占59.0000%;反对27,869,773股,占40.9667%;弃权7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0.1125%。
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08,347,986股,占93.5948%;反对27,869,773股,占6.3880%;弃权7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0.01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40,182,954股,占59.0000%;反对27,869,773股,占40.9667%;弃权7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0.1125%。
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6.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5,885,258股,占99.9082%;反对323,594股,占0.0742%;弃权7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0.017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7,728,006股,占99.4124%;反对323,594股,占0.4750%;弃权76,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3,300股),占0.1126%。
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三、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经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指派的李春颖、王欣欣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具有合法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山东睿扬(烟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冰轮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31日
责编:戴露露



